车辆行驶过程中将半个身子探出天窗,还不时摇头晃脑和摆动身体,这样惊险的一幕日前在江门街头上演。
9月1日,接到热心网友举报后,江门警方迅速调查锁定涉事车辆,并对车辆及车主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当日下午,民警与车主胡某取得联系,依法传唤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据胡某反映,当日其搭载2名朋友前往江门市江海区麻园。由于车内载满水果,其中一名女性朋友为节约空间便将上身探出天窗外。
民警严肃告知胡某,车辆行驶中乘客探出天窗的危险性,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方依法对胡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作出记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就在几天前,珠海也有2名男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子探出天窗并一路摇晃,还不时朝后面的车辆大吼大叫,吓坏了路人。
接到网友举报后,斗门交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8月22日22时40分,一辆车从广佛江珠高速斗门收费站离开。4分钟后,该车停在路口等红灯时,2名男子从天窗钻出半个身子,期间有说有笑。
22时48分,其中的白衣男子试图双手撑住车顶跳起来,被另一名男子一把抱住。
22时57分,该车飞速驶过珠峰大道交新青三路路口,2名男子摇晃得更厉害了。
这10多分钟内,2名男子始终没有坐回车内。其中,赤裸上身的男子不时挥舞双臂,情绪十分激动。
最终,小车拐进了新青三路附近,消失在公共视频中。
随后,警方立即核查涉事车辆信息,发现车辆登记在江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于是通知该公司让当时租车的司机到斗门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不久,男子曾某打电话给民警,交代了当天的事情经过。
原来,曾某在江门生活,当晚和妻子闹了点矛盾,郁闷之下租了一辆小车,叫上2个朋友去珠海吃夜宵。拿到车后,曾某想放松一下,于是让朋友陈某开车,自己则坐在后排和朋友黄某吐苦水。从斗门收费站下高速后,曾某觉得车内很闷,便将半个身子探出天窗透气。期间,黄某见曾某闷闷不乐,于是也将身子探出天窗,陪曾某一起吹风。
曾某表示,他虽然知道这样很危险,但由于当时心情不好也就没有在意。而黄某因讲义气,一路上陪着他在天窗外透气,一时兴奋还把上衣脱了。
得知自己的危险举动被举报后,曾某诚恳地道了歉,表示以后不会再犯。
目前,曾某及黄某因乘车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举动,已被交警部门约谈。而司机陈某因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以及在未确保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行驶,将面临记2分、罚款300元的处罚。
乘车过程中,小孩子出于好奇将身体或头部伸出天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江门新会警方接群众举报,一辆车从紫云观往金沙广场方向行驶时,车内有2个小孩将身体探出天窗,情况十分危险。
根据举报内容,民警调查发现涉事小车在行驶期间确有2名小孩将上半身探出天窗外,时间长达10分钟以上,于是依法传唤该车车主谢某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
谢某到来后,民警严肃告知其当日的危险情况,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谢某听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以及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方对谢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作出记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 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 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将脑袋或身体伸出天窗外,看似小事,实则充满危险。
有实验显示,天窗闭合时可产生45kg的力。
这个力道可以轻松夹断胡萝卜。
这个力道若挤压在孩子身上,伤害远超家长想象。
或许有人会说,现在很多车辆的天窗都带有防夹功能,但是这个功能并不十分灵敏。从实验画面可以看到,有防夹功能的天窗在接触异物后会回缩,但在回缩之前也有一定程度的挤压,这足以对稚嫩的孩子造成伤害。
除了天窗结构本身的危害,在车辆行驶途中探出车外还有以下危险。
车辆急刹时:车速过快时,一个紧急刹车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创伤,轻则肋骨折断、重则摔出车外。
车辆行驶时:如果遇到硬物飞来、高空悬物等情况,人的头部也极易受伤。
厅哥提醒大家,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坐车,请系好安全带。带一份小心出行,携一份平安回家。
来源 | 广东交警、珠海交警、新会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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