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鸿巍
“山西继母虐童案”二审判决,受害女童朵朵的继母王某蓉因犯虐待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随着判决结果的确定,该案相关细节也不断浮出水面。
本案中,王某蓉故意针对女童朵朵实施不法侵害,造成后者肢体及机能严重受损,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案件已尘埃落定,但对该案件中虐待罪的解读、认定及其影响的评估并未结束:除关注王某蓉的故意伤害行为外,还需要特别从“家庭成员”“继母”等关键词来解读其所实施的虐待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即“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虐待罪的成立在人身关系上须以加害人与被害人皆为“家庭成员”为前提。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2015年制定的以倡导“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一线司法实务中,多将“家庭成员”解释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与子女。
2020年,《民法典》终于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在各种重要的家庭成员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居于最核心地位,其最坚强却又最脆弱。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基础,既可能基于血亲即生物学上的连接;亦可能是因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身故等情形而触发收养而来的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以后者为例,父母因离异或其他原因再婚,前一段婚姻而来的未成年人子女在与养父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下,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目前已披露的案情看,王某蓉与朵朵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王某蓉理应依法更加谨慎、勤勉地保护朵朵。
一段时间以来,民间在看待“继父母”特别是“继母”时,或多或少戴着有色眼镜,“恶”“毒”有时是继母的标签。从童话故事《白雪公主》中的恶毒王后,到时不时被曝光的儿童恶性虐待案件,“恶毒继母”似乎一直存在。应该说,这种看法确有“想象的异邦”之嫌疑,现实生活中类似朵朵母亲恶意虐待和伤害未成年继子女的,实际上并不多见。尽管如此,有限的案例因案情残酷、血腥暴力而触穿道德底线,引发公众强烈不满。
朵朵案所引发的热点颇多,舆论对案件的分析、传播,或将“继母”之“恶名”再一次坐实,但剖析个别继母如何一而再地伤害继子女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或更有价值。二审判决对施暴者王某蓉的严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守,而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底线正义。据统计,2020年全国离婚登记373.3万对,虽较上年下降7.7%,但较高离婚率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将维持高位。王某蓉式“继母”可能还会存在,如何去除继母的“恶毒”标签则更为重要。换言之,如何降低以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呢?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固然很多,但最终可能还是要回到现有法律规定之中。《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又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换言之,诸般保护之中,使未成年人免于包括继父母在内的父母的虐待,显然是立法应有之意,且为父母所承担的最低限度义务。
保护继子女在内的未成年子女而非恶意伤害,这应该是所有父母包括继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作者系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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