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60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调整!会影响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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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为7860元。

2021年8月起,对全省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0年1月以后(含当月,下同)的新增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待遇。其中,对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1年1月以后的退休人员,在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暂按2020年计发基数7860元预发基本养老金,待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发待遇。

从2020年1月1日起,计发基数适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对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2020年计发基数7860元进行重核待遇及补发,调整补发额在本月底发放到账。


没看懂?

别担心

发布君已经帮你梳理好了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01 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0年1月至6月的退休人员,按7860元基数重新计发的待遇低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仍按原待遇水平发放;按7860元基数重新计发的待遇高于原计发水平加上2020年度调整额之和的,补发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2021年8月的待遇差额(含2021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定比增加部分的差额);

02 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0年7月至12月的退休人员,按7860元基数重新计发初始待遇,补发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2021年8月的待遇差额(含2021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定比增加部分的差额);

03 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1年1月至8月的退休人员,暂按7860元基数重新计发初始待遇,补发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2021年8月的待遇差额,待2021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差额。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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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社保

责编:车军霞

审校:车军霞

编辑:陈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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