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衣不蔽体地被拖下地铁,这几个法律问题值得讨论……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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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地铁保安拖拽女子离开车厢,致其衣不蔽体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8月31日,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回应称,该女子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多次劝离未果后,将其“带离车厢”。

本文将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西安地铁的回应在法律上存有两个疑点:

首先,西安地铁称女乘客辱骂他人且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乘车秩序。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该女子是否涉嫌扰乱公共秩序需要公安机关来界定,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需予以警告或罚款,而不是私下到达目的地后放任其自行离开。

其次,报警协助处理和报警处理是两个概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只有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违法后,才有权依程序将其强行带离。警察没来的情况下,以该女子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由将其强行拖拽出车厢的行为,是粗暴的,不合法律规定的。

2、保安是否有权强制将乘客带下车?

《西安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70条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乘客固然影响了车内秩序,但是并不属于地铁保安可以实施一定强制措施的情形。

对公民人身采取强制措施,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被授权才可以。从网传视频了解的情况,该强制措施即使实施,也应当是当地有权公安机关,而非保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保证车厢内的安全和稳定,立即报警,随后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判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如女子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可依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但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和文明执法。

3、保安在拖拽过程中导致女子隐私暴露,是否构成侮辱女性?

如果保安是恶意撕扯女子衣裤而致使其暴露,当然构成侮辱行为。但从视频来看,因为事发突然,无法确定当时保安是否故意而为之。如果保安只是为了制止女子的辱骂行为并将其带离车厢,则不宜对其行为定性为侮辱。但从其采取措施的激烈程度来看,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且属于无权行为,因此,构成侵权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4、女子应当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同时,公民还享有人格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如果女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可以采取与涉事单位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依法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地铁构成侵权的,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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