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私自屠宰贩卖生猪 非法经营被判刑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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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近年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的案件,其中有一宗是罗定地区近年来首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禁止令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谭某某、陈某某违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合伙出资到外地收购生猪,租用梁某某(另案处理)私设在罗定市某村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后,在罗定市区某路段设档口对外销售。2020年7月20日凌晨,罗定市公安局联合罗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屠宰场进行查处,抓获正在私宰生猪的陈某某、谭某某,并搜出生猪一头、屠宰工具一批。经调查,两人私宰生猪约100头,每头获利400元,违法所得合计约40000元。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谭某某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检察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本案中,谭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约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两人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在判处缓刑的宣告禁止令。

检察官温馨提示

私屠滥宰生猪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猪肉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难以保障猪肉质量,带来极大食品安全隐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时,《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对私屠滥宰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在利益面前,我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更呼吁广大群众对违法屠宰现象要积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法律链接:非法经营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对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第八款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罗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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