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用电或被执行惩罚性价格!深圳拟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

南方+ 记者

为促进节能减排,深圳拟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引导和督促市民节约用电,减少民用建筑电力资源消耗。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透露了这一消息。

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除了对超额用电采用阶梯电价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定,拟明确了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且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以及采用集中热水管理的酒店、宿舍、医院建筑等新建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针对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要求过高问题,则拟规定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深圳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并对照能耗指标要求,将“用能水平”修改为“用能指标”。

开发商售房应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有意见提出,对于采用装配式方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进行容积率奖励的规定过于宽松,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不当激励的问题。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拟借鉴上海等地的先进经验,对采用装配式方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奖励建筑面积作了一定比例的限制,采用装配式方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3%。

同时,建立了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质量验收方法,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将规定市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记者】张玮

【实习生】谢坤灵

编辑 曾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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