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
发生这种情况时,按照正常的逻辑,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不安排劳动者上班,也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想用这种方法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
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看看这个案例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5年5月27日,李某于进入辉煌公司从事门店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昆山市××号。
2020年4月30日起,辉煌公司通知李某在家待岗,同时位于昆山市××号的门店关闭。截至一审庭审之日,门店始终关闭。
2020年5月13日,李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辉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209元。裁决后,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辉煌公司表示未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李某仍在待岗阶段,辉煌公司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保且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李某明确表示已于2020年5月13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辉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双方劳动合同自2020年5月13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辉煌公司自2020年5月起关停位于昆山市××号门店,未提供经营场所及工作条件,辉煌公司应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判决,辉煌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14.5元。
辉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辉煌公司通知李某在家待岗属实,李某实际工作地点昆山市××号门店关闭,辉煌公司未安排李某其他工作,李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情形,辉煌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令辉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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