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等规定,怀集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行动。
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重点围绕以下九方面开展整治:
未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未悬挂车辆号牌(含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禁止闯红灯、逆向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推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佩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50元罚款;
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首次被查获的,作警告教育处理,告知驾驶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再次被查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并扣留电动自行车;
被查获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按照无证驾驶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仍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陈永文
按照我们的工作方案,重点对骑行摩托车和电动车不戴头盔、没有上牌、没有保险等行为开展整治,加大“十不准”宣传力度。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及时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
支持和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安全文明出行,
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发布: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纯雪、黄俊华
编辑:徐阳华
编校:植敏仪
审核:李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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