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注意!在候车室“捡拾”东西可以构成盗窃罪

南方+ 记者

8月29日上午10时许,梅州西站派出所值勤民警接到何女士(48岁,湖南道县人,在梅州务工)报警求助,称其女儿小圆在湖南上大学,当天早上到梅州西站乘坐D3285次动车返校时,不慎将一背包遗忘在候车室的座位上,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及其他文件资料,希望民警帮忙找回。

根据何女士的描述,民警立即在候车室进行查找。找寻未果后,民警依托智慧警务系统继续开展了调查工作,锁定了“捡拾”该背包的男子戚某(44岁,广东湛江人)。戚某也是当日到梅州西站乘车,其早上7时40分许进入候车室,当时旅客很少,准备验票上车时,发现旁边座位上有一个背包,环顾四周,没人来取,其认定这是旅客遗失的物品,于是就顺手“捡”走了。

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戚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也希望通过这件事让更多人知法守法,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什么在候车室“捡拾”东西会构成盗窃呢?铁路警察帮您分析:

首先要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遗失物是指物品所有人不知道自己的物品在什么时候遗失,在什么地方遗失,一般不能找回,“捡拾”遗失物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之债,捡拾人应该返还物品权利人。

遗忘物则是指物品所有人知道自己的物品放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但暂时脱离控制,物品不被侵占一般可以寻回。“捡拾”遗忘物一般可构成侵占,侵占属自诉案件。但“捡拾”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的遗忘物可能就构成盗窃。

车站候车室实为一个封闭的特定空间,进入到里面候车的人员都是实名制的旅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旅客的物品遗忘在候车室而“瞬间失控”,那么该物品的控制权自动转移到候车室的管理人(即车站客运工作人员)身上,第三人“捡拾”此时候车室内的遗忘物,可以构成盗窃行为。

民警提醒,广大旅客在候车室“捡拾”到其他旅客遗忘的物品后,正确的做法就是第一时间交给车站工作人员或值勤的警察保管处理。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曾淑玲

编辑 实习编辑 徐子媛
校对 曹柏英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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