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生态环境局检举、揭发湛江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将获得5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对本市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适用举报行为、举报方式、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举报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入海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排气筒非法排放黑烟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在查封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冶炼、制革等重污染工作企业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非法堆放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举报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举报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实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实,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或网络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等证据或线索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邮政编码:524001;信访电话:0759-3381464;官网:https://www.zhanjiang.gov.cn/sthjj/。
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原文及领取奖励具体流程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链接如下: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zhanjiang.gov.cn)
来源:湛江环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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