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说法丨逃税罪那些事儿,该罚的款逃不了!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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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罪和逃税罪有何区别?

首先,在刑法中不存在偷税罪这个罪名,它已经被逃税罪所取代。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正了第一款罪状,偷税罪变为逃税罪。

“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其解释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改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三、使用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使用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只要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该构成逃税罪。

四、按照以上说法,为什么有的明星逃税,公安还不抓?法院还不判?

这就涉及到逃税罪中的一个免刑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该条款是立法者基于刑事谦抑性的考虑,避免过分干涉经济税收领域,给予逃税者一个出路、一次机会、一次豁免,即由税务机关行政处理逃税初犯后,不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五、企业逃税罪被追究责任的只能是法定代表人吗?

除了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有可能作为刑事处罚的责任主体。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在此,城检君劝诫那些

存在逃税行为的个人或企业,

尽好纳税人义务,

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切莫心存侥幸,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文字:邹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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