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名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房地产广告乱取名最高罚10万

广东民政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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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字号等命名。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基础上,将地名工作向“监管与公共服务并重”模式转变,推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注重保护老地名,弘扬地名文化,鼓励地名成果转化。

地名命名更名要求进一步细化

地名是语言、地理、历史、文化的综合符号,既是历史文化演变的记录载体,也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工具。

《规定》要求,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名的命名方案、通名称谓及其使用规则、专名采词指引等内容。有关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要求,明确地名命名应当“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地名的专名与通名”等要求。

另外,《规定》还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使用外文、字母等。

在地名更名方面,《规定》也为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严格审核地名提供了清晰的依据,防止出现“洋地名”“怪地名”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地名公共服务内容进一步延伸

随着城市建设、出行方式、导航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地名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地名管理要转变观念,从以审核地名为主的管理方式向提供地名信息服务与审核地名并重的管理服务模式转变。

《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地名公共服务的内容,要求民政部门和专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其他部门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的标准地名信息,同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出具相关证明和换发证照等服务。

市、区民政部门也需完善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标准地名最新信息,并通过编撰地名图、录、典、志等地名转化成果,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

《规定》还将标准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标准地名的定义、使用范围、用字拼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要求在广告招牌、房地产销售宣传、不动产登记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地名的用字拼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破坏或不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擅自命名、更名或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以及不按规定书写、拼写地名等行为,《规定》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廖培金

编辑 辜继漫
校对 曾慧雯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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