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eme跨界做奶茶?假的!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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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跨界茶饮创办Supreme tea子品牌,这是Supreme首次跨界,从服装跨界餐饮…”

“1994年,Supreme 诞生于美国纽约曼哈顿,至今已经成立25周年,擅长跨界联名。中国制茶、饮茶的文化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中华茶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此次美国街头文化与中国茶饮文化的碰撞交融会有怎样的火花?”

看到这些激情澎湃的商业宣传语,是不是想马上加入他们,小赚一个亿?

来自长沙的付某可因此次加盟“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初,付某在网上看到某高公司的官方网站有大量关于美国supreme公司跨界奶茶的宣传资料,遂想进行加盟合作。在与某高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付某到某高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某高公司接待人员告诉付某,其公司为美国合资公司,并向付某出示美国supreme公司的授权证书及视频。

随后,付某与某高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某高公司授权付某使用“supreme tea”标识,并为其提供指导培训服务,为此付某需要支付加盟费等相关费用。

为证明该品牌为美国supreme联名合作奶茶,双方还签订了附属合同,合同中某高公司承诺如果因品牌未授权等原因发生纠纷,将向付某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付某向某高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用150000元、材料款46933元、软包装费12550元和物料款2457元。

由于疫情原因,某高公司从2020年春节假期至4月仍未开业。付某联系某高公司数名工作人员均未得到回复,并发现某高公司当初提供的授权证书系伪造的,美国supreme并未授权某高公司,遂提起诉讼。

原告付某:

我选择与某高公司进行合作,是想要加盟supreme品牌经营奶茶店。某高公司向我提供的授权证书系伪造的,属于欺诈行为。

我要求撤销加盟协议,被告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高公司:

虽然我方目前尚未取得商标权利,但涉案合作协议书并未约定我方必须提供商标授权,且我方已取得“Supreme tea”作品著作权授权,系合法经营该品牌。

我方是否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付某的店铺实际营业,并已使用我方的培训内容、产品技术,涉案合同实际履行。

我方认为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我方不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不应当退款。

法官审判

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开设“Supreme tea”餐饮店,对原告提供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等,原告有权使用“Supreme tea”标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费用后才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服务并取得“Supreme tea”标识的使用许可,经营售卖“Supreme tea”品牌餐饮。

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函、网页截图、被告经营场所的宣传照片等证据显示,被告对涉案的“Supreme tea”品牌宣传为“潮牌跨界、美国元素”,被告宣传自身为“中美合资的企业、由美国某高控股公司控股”等内容。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Supreme tea”项目的宣传中,多次突出强调其经营资源、权利来源于美国相关权利人的事实。但被告无法就其经营资源源自美国相关权利人进行举证。

对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授权函,并非原件,也未能就授权函上授权方的主体资料、授权方已将“Supreme tea”项目标识许可给被告使用及被告有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等进行举证说明。

现原告主张其基于被告关于美国潮牌“Supreme”跨界奶茶的宣传内容而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且结合本案原告加盟形式虽为“单店使用服务”,交纳的合同款项却高达150000元等事实,对原告系基于上述理由进而选择被告进行加盟合作的主张予以采信。

(某高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标识)

根据被告提交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我国取得“Supreme tea”相关商标权利,且未证实其已将上述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信息告知或明示原告,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构成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

现原告以其签订的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基于被告对于经营资源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经营期间、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等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实际履约期限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60000元。

某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小知识(一)

随着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辨识度与顾客忠诚度给了经营者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其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也为经营者降低了经营门槛及成本。

可以说,以加盟方式来开店创业,已不知不觉成为当下很多人希望降低创业失败风险的一大选择。由此,有关加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

今天,先来向大家介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两大显著特点:

从当事人主体来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经营权、商标等经营资源的权属、收益信息等缺乏了解,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特许人加以利用。投资者在特许人强大的宣传营销攻势下易于冲动签约,而冷静后常产生终止合同关系的想法。一旦双方就终止合同沟通不成,被特许人往往诉至法院。

另外,也存在少部分特许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常见原因为双方合同已经到期终止,被特许人仍继续使用特许资源,因而引发诉讼,特许人起诉主张被特许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纳超期使用的费用。

从所涉领域来看,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并多发于餐饮、物流、服饰、酒店管理等诸多行业。

在这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网红奶茶店加盟,其受众多为街头年轻消费者群体,且此类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具有一定知名度、投资见效快,故成为了当今中小投资者起步创业的重要选择。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图片:白云法院、网络

供稿:民三庭 邹宇婷 温翠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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