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早在今年4月15日就召开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暨“保险+服务+科技”事故预防新模式宣贯会,分区域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培训。
据了解,清远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清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开招标,遴选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等五家公司组建清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服务期限为2021年--2023年。同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牵头为安责险投保企业实行统一出单承保、统一理赔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的“三统一”服务,为投保企业引入“保险+科技+服务”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实行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监督告知及事中事后监督环节,明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出具“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的前提条件之一,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在建工地覆盖率达到100%。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查,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落地。建筑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引导作用,联合首席承保人加强宣贯和辅导,告知企业从2021年9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申报“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项目”时,须将购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另外,从今年开始,清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地年度安全生产及消防考核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相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督查督办以及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郑清华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