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检察官向这四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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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以食用为目的

多次捕杀国家保护动物

破坏生态环境

检察官介入案件

进行刑事、民事责任“双责同追”

根据《民法典》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在就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四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人民币10000元及三倍惩罚性赔偿费人民币3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获得法院支持。在检察机关向四名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后,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简要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间,四名被告以食用为目的,多次相约去猎杀“山鸡”。2020年12月3日,四人在猎杀了两只“山鸡”后被公安民警发现,现场查获“山鸡”及相关猎捕工具。经鉴定,涉案“山鸡”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缴获的白鹇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增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提前介入案件,通过对案件公共利益损害方面的引导侦查,发现四名被告自2018年以来已经以食用为目的,多次组织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特别在疫情期间,在国家明令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后,四人仍不收手,多次捕杀珍贵野生动物,不但影响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违反了国家防疫政策,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实震慑侵犯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增城区检察院决定在对四名被告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经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增城区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人非法获利、主观恶性等情况后,决定对四人以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三倍为标准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为《民法典》新增条款,体现了“绿色民法典”的特色。《民法典》首次立法规定环境侵权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党和政府进一步大力保护环境的决心。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导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等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案

在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宗旨和价值本义,彰显了国家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对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责同追”,并根据《民法典》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既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有利于制止、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有利于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提供了基层实践样本。

来源:增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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