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1 年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交通安全防线,8月8日晚,东莞交警东坑大队在东坑镇内设点开展常态化夜查酒驾行动。
漠视法规
吊销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
8月8日23时13分许,王某驾驶粤SF****2号牌小型汽车经过岗点时,被执勤人员拦截检查。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达醉驾标准,经过抽血鉴定,结果是84.52mg/100ml,已达到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民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时,发现另有蹊跷,原来王某不是第一次酒驾。早在2021年1月7日,王某同样因醉酒驾驶被交警部门查获,这次再次被查,其行为属二次酒驾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询问王某为何无视法纪,在吊销驾驶证期间再次酒后驾驶。王某解释因家庭纠纷,其与妻子面临离婚的危机,为了挽回夫妻感情,于是没顾得上自己喝过酒,冒险开车到东坑找妻子沟通。
很显然,这不是违反法律,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的借口!
严重醉驾
想念不是乱“冲”的理由
无独有偶,在王某被查还不到半小时,23时35分许在同一个执勤点,田某也因醉酒驾驶被查获。其抽血鉴定结果高达189.17mg/100ml,已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后经核查,田某曾于2020年4月30日在东坑因酒后驾驶被查处,今年1月份才重新恢复驾驶证。据田某称,自己也知道喝了酒是不能开车,但与未婚妻多日未见一面,今晚非常想念她,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来东坑找未婚妻。
非常显然,对于该理由,警察蜀黍:不成立。田某称驾驶证失而复得,得而再失,后悔万分。但后悔并不能解决任何事情,一次酒驾,终身在案。无论何时何地,再次因酒后驾驶被查处均属于“二次酒驾”,将会面临严惩!
普法小课堂
醉驾属于犯罪性质的行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田某屡教不改,重蹈覆辙,将面临从严从重处罚。目前,王某、田某已被采取刑事措施,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东坑交警大队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感情诚可贵、酒驾非儿戏,无论因何种原因、理由而酒后驾驶都是不可取的,广大驾驶员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欢迎关注:东莞政法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