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79)丨两车相撞受伤误工怎么办?村居律师教你依法维权!

和金湾
+ 订阅

金湾村居律师案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如何依法维权

在交通便利化程度日益提升的今天,交通事故俨然已经成为最常见的人身损害类型,公众在享受汽车为工作、生产、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交通事故、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最近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大虎社区居民因为交通事故未能妥善处理,前往居委会向社区法律顾问赵丽美律师咨询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如何赔偿、如何维权等法律问题,赵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为居民作出耐心解答。

赵丽美律师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金湾区平沙镇大虎社区法律顾问,为辖区居民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权益提供专业法律帮助,2021年获中共珠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珠海市十佳村居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主张?

村居律师手把手教您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8日上午10时50分,周女士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经沙虎线(763县道)西经南方向行驶时,遇曾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刘女士沿沙虎线东经西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女士、曾女士、刘女士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网络图片)

经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栏港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女士驾驶摩托车由于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曾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女士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网络图片)

交通事故发生后曾女士即住院治疗,2021年5月13日经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曾女士找周女士要求赔偿,但周女士只同意赔偿医疗费的一半,其他均不赔偿。

曾女士无奈找到交警,请求交警处理,但交警回复关于民事赔偿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走诉讼途径。曾女士无奈向社区赵律师咨询,这起交通事故应当怎么赔偿,了解清楚后准备去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一、责任比例为各承担50%

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女士驾驶摩托车由于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曾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双方对对方损失承担50%,剩余50%各自承担。因此,曾女士只能要求对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相应地,曾女士对对方的损失也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赔偿项目及标准、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1.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具体为100元/天;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475元×20年×10%(按伤残等级确定比例)=116950元;

  8.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37778元/年×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受害人伤残等级÷法定扶养人数;

  9.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起诉流程

首先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告是平沙居民,因此在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

其次需要准备好起诉状正本两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伤残鉴定书、被扶养人户口本及亲属关系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费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各提供复印件2份提交给法院。

法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原告需在7天内交纳诉讼费。法院立案后指定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送达后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后根据案情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判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裁决为终审裁决,双方应遵守履行。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2020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

金湾区4镇41个村/社区

全都有自己的村居律师噢

找到你所属村/社区的村居律师

与他们取得联系吧

关于村居律师

你想知道的全在这

⬇️


素材来源:金湾司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