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公布监管对象名单及责任单位 提升派出机构履职透明度

21世纪经济报道
+ 订阅

为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依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整体效能,8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总则性规定,包括监管职责体系、派出机构履职原则;二是明确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三是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辖区内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四是明确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受理等;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

今年6月银保监会曾就上述《规定》公开征求过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与《规定》未发生变动。

“《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意见已有制度文件予以规范,《规定》中不再增加相关内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七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公布监管对象名单,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职责边界,提升派出机构履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监管效能。”银保监会表示。

《规定》还明确,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出现这些情形时,应当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上收监管权限:风险状况急剧恶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上收监管权限的其他情况。

与此同时,上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并负责监督委托实施的行为,对委托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与地方合作方面,《规定》有也有涉及: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做好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党的领导责任、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股东责任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并有权纠正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行为;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协同推动当地普惠金融发展,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工作。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侧重原则性、指导性,既要明确现有职责,又要为今后监管职责调整留有合理空间。

(作者:李愿 编辑:李伊琳)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