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项下的业务属于有追索权的保理。B原料公司是A公司的债务人,它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确认应向A公司支付账款3000万元。因为B原料公司没有向某银行清偿债务,某银行将A、B原料公司诉至法院……
普法:签订了有追索权的保理,该银行的追诉行为,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本案中,某银行和A公司签订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可以选择债权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债务,超过的部分要返还给债权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因此,某银行可以要求A公司以及B原料公司向其清偿债务。
科普
保理的概念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策划:佛山高明普法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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