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消息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看完这则通报,你是不是有很多问题?
吴某凡被刑事拘留,是否意味着他犯罪了?
吴某凡的外国人身份,对其是否有特殊庇护?
警方通报中提及的网络举报所称的“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
涉事的其他人员又会面临什么制裁?
01、从警方公布的通报内容看,能对案件情况解读出什么信息?
朝阳分局的官方通报表明:警方根据前期都美竹等人的网络举报线索,经受案初查后,认为吴某凡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先行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吴某凡的身份也从知名艺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02、吴某凡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他犯罪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拘是针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虽然被刑拘不必然代表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但能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属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当事人被刑拘后,将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对其逮捕,将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若批准逮捕,当事人将面临持续性的羁押。
03、警方通报中提及“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如果吴某凡最终被判为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04、外国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护?一旦定罪,会在国内服刑吗?
我国法律对在中国领域内外国人实施的犯罪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除非该外国人存在“外交豁免权”,否则正常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仅不存在豁免情形,甚至还有可能被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的,并不意味着不必再执行其他刑罚,而是在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强迫其离开中国国境,并在10年内无法入境。
05、结合举报人之前的公开发声内容,事件中有吴某凡经纪人等充当所谓“介绍人”“撮合者”角色,并有协助在聚会上灌酒、没收手机等行为,那么案件一经查明,这些人将面临怎样的制裁?
如果属实,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处理,再进一步根据他们对犯罪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其中,首要分子,应当对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06、若吴某凡触犯刑法,受害女性和此前签约的商家如何获得赔偿?
受害女性作为刑事被害人,可以就自己受到的人身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签约的商家,并不是强奸案的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根据合约另行起诉,依法追究吴某凡的违约责任。
知法遵法守法敬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操守,顶流不是法外之流,明星没有法外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了法律谁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大良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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