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失业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争议,要求用人单位对此予以赔偿。
本文对此法律争议问题加以分类,以有关裁判文书为样本,结合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分析。
「问题提出」
一、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怠于为失业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四、失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问题解析」
一、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上述条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核心条件。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自身意愿中断就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
关于何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有关规定是指:(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此外,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5071号——关于王耀忠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王耀忠系因旷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兰花保安公司未给王耀忠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兰花保安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结合双方就社保缴纳的约定、王耀忠在兰花保安公司处的就业时间及常州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酌情确认兰花保安公司应支付王耀忠失业保险损失18900元。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述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劳动者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经废止,该规定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怠于为失业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459号——嘉士伯公司在违反规定解除了与史海远之间的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向史海远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未告知史海远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史海远的名字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导致史海远无法持嘉士伯公司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所以,史海远要求嘉士伯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如此判决,法律依据在于: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江苏省规定是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失业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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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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