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等三家政法机关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滞留缅北等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60天内回国投案自首。
《通告》提出,违法犯罪嫌疑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
通告截图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给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一)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通信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三)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非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特别是在缅北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本人或其家属主动联系司法机关,回国自首的,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三)提供滞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经查证属实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缅北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将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案或举报方式:联系户籍地公安机关、拨打96110或1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记者】汪棹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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