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制300多万本盗版书籍,栽了!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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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中院二审宣判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林某、罗某在佛冈县某电机厂内筹建印刷厂,王某(另案处理)筹建装订厂,欲共同从事非法印刷牟利。同年9月,三人在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先后聘请一批工人参与非法印刷盗版书籍。

2019 年3月,林某、罗某和王某商议将印刷厂和装订厂合并经营。

2019年7月,执法机关在电机厂内现场查获扣押36种书籍成品共113483本,及一批半成品、散页和生产设备等。经鉴定,36种书籍均系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同年9月林某被抓获归案,10月罗某主动投案自首。

据统计,在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罗某、王某合伙非法印刷装订成品书籍共3008330本,其中查获的36种书籍共非法印刷装订944358本。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罗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私自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3008330册,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个人接单印刷书刊已达2200180本,是涉案非法印刷厂和装订厂的重要投资股东,但却不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材料,故应对全部非法印刷刊物数量3008330册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认定为从犯。

本案查获的36种书籍共非法印刷装订已达944358本,此印刷数量情节属于刑法相关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复制文字作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通讯员| 赵彩红 朱洁珊 冯灼英

编辑 | 谢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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