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罚款又扣分?法院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均合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订阅

车辆超限超载

不仅要罚款

还要扣分

近日,清远中院审结一起不服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依法认定清城交警大队对金某驾驶车辆超限率2%作出罚款500元并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清城公安分局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均合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10日,金某驾驶一辆运载陶瓷原料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总重50120KG,行驶至某检测站时发现超限1120KG,超限率2%。清城交警大队依法将该车辆予以扣留,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告知金某15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7月23日,金某到清城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调查,两名干警依法对金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鉴于金某实施了上述的交通违法行为,清城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对金某作出罚款500元及记3分的涉案处罚决定。金某不服,向清城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2日,清城公安分局作出维持原涉案处罚的复议决定。金某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清城交警大队认定事实清楚,涉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提起上诉。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在庭审中金某明确表示对其驾驶涉案车辆载物运输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交通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清城交警大队对金某作出罚款500元并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另清城交警大队在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前已将拟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金某,并充分保障了金某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清城公安分局经复议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同属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会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而且会影响安全驾驶性能,引发交通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虽然本案中的当事人超限1120KG,超限率仅为2%,比例较低,但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本院结合涉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支持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以警示更多的司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运载质量,严禁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通讯员| 赵彩红 葛邵霞

编辑 | 谢紫晴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