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终审维持原判!当事人称不悔这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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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姐妹为父追凶25年”迎来终审宣判。8月1日,南都记者从当事人张玲丽处获悉,湖南省高院终审驳回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赔偿原告3.6万丧葬费。张玲丽告诉南都记者,其与姐姐耗费二十多年时间追凶,对父亲的案件已尽力。“我们曾经真的也有努力过,就算不悔这一生了。”

南都此前报道,张家界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4年7月2日,该案被告人张某樊的父亲张某卓与受害人张国恒,因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樊担心其父打不赢,返回家中取杀猪刀,在与受害人扭打过程中,持刀朝受害人捅去。

经鉴定,受害人张国恒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刺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张某樊外逃,被其姐张某春接至广东。

此后25年受害人张国恒的两个女儿张阿丽、张玲丽辍学打工,辗转广东、新疆、江西等多地,寻找犯罪嫌疑人“下落”。2019年9月20日,该案曝光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樊被广东民警抓获。

2021年3月17日,张家界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樊无期徒刑,其胞姐张某春因犯窝藏罪获刑三年。一审附带民事判决显示,对于张氏姐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21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3665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时隔4个多月,8月1日,南都记者从当事人张玲丽处获悉,近期其收到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显示,对上诉人张某樊称正当防卫致张国恒死亡,湖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持刀故意非法剩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张某春明知张某樊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二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前,张阿丽、张玲丽上诉提出,父亲被伤害后,母亲为找凶手发生车祸失去生命,两姐妹过早地失去双亲、颠沛流离,要求除丧葬费之外,被告人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对此,湖南省高院认为,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原判决对张阿丽、张玲丽所受物质损失丧葬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张阿丽、张玲丽请求判赔死亡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无法律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8月1日,张玲丽告诉南都记者,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其与姐姐感到无奈,但已尽力,“能走到现在不容易。”

“努力过后,后面就顺其自然吧。打算以后把精力集中在家庭和工作上,把小孩培养好。等小孩长大,自己老了,不需要我们为家庭而拼搏的时候,就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留给后人看看都成。我们曾经真的也有努力过,就算不悔这一生了。”她对南都记者说。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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