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机构改革的“自然免除”,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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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丨李育蒙

近日,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党组发布任免通知,任免了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同时通知还指出,原任省扶贫开发局县处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因机构调整自然免除。

《南方》杂志记者注意到,“自然免除”多次在一些地方任职文件中出现。尤其是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年,31个省区市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全部获批。而依据新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各地在人事任免上密集出现了“职务自然免除”的表述。例如在广东省政府发布的2018年11月人事任免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等均“自然免除”。

2020年,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完成了历史使命,整体改组为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应的省市县均进行了类似的机构改革,原属于扶贫开发系统的领导岗位、管理岗位职务均“自然免除”。这两个时段,因涉及到机构改革,是近年来人事任免中通报“自然免除”表述较集中的时期。

说到“自然免除”,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列出了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的情形,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而机构改革就属于“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的范畴,换句话说,有些不用办理免职手续的免职,是因为原机构变动失去职位,也就是职务的“自然免除”。

另外,从汉语词义上来讲,“自然”有“理所当然”的意思,也就是说是情理之中不容怀疑的。“免除”,也即免掉;免去职务。连在一起“自然免除”就是一种情理之中不容怀疑的“免职”。更通俗地讲,个体具体承担的职务都是依托一定的载体,一定的机构。有了相应的机构才有相应的职位、职务、职权,也才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去承担。说“理所当然”也就是相应的机构都没有了,所对应的职位、职务也就都没有了,而具有承担这个职务、职位的个人,再保留这样的职务职位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自然免除”也就在情理之中。被“自然免除”的职务可能已经并入到新改革的机构之中,并且换了职位名称,职权也相应划入到新机构之中,被“自然免除”的人员相应的职级、待遇也并未因此改变。

本文责编丨林若川

统筹丨张蓓蕾 郭芳

编辑丨莫群 夏梦 林琳

校对丨华成民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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