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续走深走实,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5月份以来,云浮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官走进乡村、学校、企业,为广大群众送上专题普法及法律服务。为方便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我们推出“线上普法展”专栏,群众足不出户,就能看到跟普法活动现场一模一样的内容了。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是有些人为了中饱私囊
竟然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贷款、职务侵占、集资诈骗等
非法手段谋取钱财
今天,云浮检察君选取几个典型案例
为大家科普法律常识
一起以案为鉴
经营要守法 取财须有道
——江某骗取贷款案
2014年至2016年间,江某以其实际控制的6间贸易公司向农信社申请贷款。江某为获取贷款资金,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与评估人员串通虚增抵押物评估价等方式,骗取农信社信任,共获取贷款2亿多元。
事后,江某无力继续偿还巨额贷款本息,造成农信社直接经济损失达1.7亿多元。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江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江某虚构事实骗取农信社贷款资金,给农信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财物不可占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黄某系A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
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黄某、段某因上述行为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高息返利是诱惑实为非法占有
——邱某辉、邱某中集资诈骗案
2016年5月,被告人邱某辉注册成立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中于同年9月任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邱某辉、邱某中以公司的名义,虚构家具、水泥等投资项目,承诺高息返利,与各集资人签订企业借款合同,诱骗张某等200余名集资人参与集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邱某辉、邱某中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邱某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邱某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 小心刑罚加身
——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廖某系A公司股东,三人另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伙同黄某、廖某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C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
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吴某、黄某、廖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延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视情节可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来源:云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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