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公布,每4年评审1次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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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董晓妍 实习生马欣瑞  南都记者获悉,7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办法》要求,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

在等级时限方面,《办法》提出,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育教学成果的时间。

另外,在奖励方面,《办法》明确个人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在获奖个人的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按省级表彰落实相关待遇。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图源:广东省教育厅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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