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准绳】主播解约后,其抖音账号所有权归自己还是MCN机构?

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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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个人实名注册抖音账号

与MCN机构签约成为旗下艺人

约定绑定手机号变更为公司工作人员

解约后能换绑吗?

申请换绑是否涉及侵权?

今日法脉准绳带你来看~

基 本 案 情

2017年,被告实名注册抖音账号“Jennifer”,2019年与原告MCN机构签订《经纪合约》,由原告担任被告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独家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至2022年。双方签订《自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与保护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在被解雇或离职的情况下,将账号/密码相关资料变更并交接予原告。签约后,双方将抖音账号绑定手机号码变更为原告工作人员手机号码,相应密码一并变更。

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使用抖音账号,相应短视频由被告发布,原告不定期登录账号查看粉丝数量、留言等。

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关于解除(终止)经纪合约的证明》,约定解除《经纪合约》,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解约后,原告MCN机构修改抖音账号密码、名称,删除账号内原有视频,并上传公司旗下其他艺人主播视频。被告期间多次向抖音平台申请手机号换绑,原告表示不同意换绑,抖音平台遂冻结案涉抖音账号,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

原告以享有抖音账号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拥有的抖音账号;2.判决确认案涉账号归原告所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60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14.83元。

争 议 焦 点

1.MCN机构对案涉抖音账号享有何种民事权益。

2.主播向抖音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码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MCN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MCN机构基于投入对账号享有财产利益,但不享有所有权。因账号“所有权”与侵权法保护的作为绝对权的所有权不同,故MCN机构起诉主张确认其享有账号所有权,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主播使用的账号所有权归属问题,是主播与MCN机构纠纷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在相关纠纷处理中,MCN机构一般强调,其与主播签订了账号所有权归属协议,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或主播离职后需将自身使用的账号交接给公司。同时,MCN机构还会强调对账号的运营投入与收益约定,来主张获得账号的所有权。但是,MCN机构不能基于上述主张当然获得账号的所有权。

MCN机构主张账号归其所有,实为要求确认有权以账号“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故应当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因此,如确认MCN机构享有账号所有权,则与平台公司的真实意思相悖。

MCN机构因对账号的运营、投入,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但账号与平台难以明确分割,脱离平台,账号对MCN机构而言没有使用价值。也正是由于账号已积累了一定流量,如MCN机构能继续使用该账号,基于账号内已有的流量,MCN机构可用较小的成本,快速培育新的艺人,从而获取收益,这也是账号最核心的财产价值。

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账号归属协议》仅约束合同签订主体,不直接约束平台经营者。因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MCN机构并非独立享有账号的财产利益。如MCN机构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当然获得账号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主播以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账号未完成主体变更公示前,不宜由MCN机构控制主播账号。

主播应否就账号冻结向MCN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应重点考量主播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号冻结、主播是否有能力解除账号冻结等因素。

第一,账号为主播实名认证,账号脱离主播控制后,主播向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码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

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主播是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MCN机构是与主播开展公众账号运营、内容供给等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相关行为亦应符合上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到本案,MCN机构虽与主播约定,主播应将账号(密码)相关资料变更并交接于MCN机构,但双方并未确定交接的期限和方式。双方均未就账号转让向抖音平台提出申请,MCN机构亦未要求主播提出申请,故账号尚未完成由主播转让给MCN机构的过程。当账号脱离主播控制时,账号本身即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的可能。

此外,双方仅约定主播负有交接账号(密码)的义务,未明确MCN机构基于账号使用所应承担的义务内容。主播作为案涉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公众账号完成转让前,仍应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如要求主播在脱离控制后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仅强调MCN机构合同权利的行使,而忽视其应当负担的义务,或加重主播的责任,将使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第二,主播向平台申请换绑手机号码,并不必然导致账号被冻结。

账号因使用纠纷被平台经营者冻结的事例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不会第一时间对账号进行冻结,而是在确定账号使用存在争议后暂停提供服务。本案亦是如此,主播于账号冻结前曾多次申请变更账号绑定的设备号码,抖音平台并未直接冻结账号,而是反复向MCN机构核实该账号是否已与主播协商一致由MCN机构继续使用。账号最终被冻结使用,系因MCN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与主播之间就账号使用问题达成一致。

第三,账号应否解除冻结状态,属于平台经营者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范畴,主播不是解除账号冻结状态的行为主体。

对于MCN机构有关判令主播以发送邮件明确账号归MCN机构所有,以解除抖音账号冻结状态的问题。首先,冻结账号、解除账号冻结等行为均非主播实施,而是平台经营者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主播按照MCN机构要求向平台经营者发送相关电子邮件,也不必然使账号冻结状态得以解除。其次,账号争议是否消除,有赖于MCN机构与主播就账号转让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在此前提下,法院不宜迳行判决平台解除账号冻结状态。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袁玥

本案系因网络表演经纪机构(MCN机构)与签约主播之间就公众账号权属、使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账号被平台冻结引发的纠纷。

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MCN机构基于投入对账号享有财产利益,但不享有所有权。MCN机构起诉主张确认其享有账号所有权,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MCN机构因对直播账号投入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应予保护。MCN机构与主播就账号使用、收益分成、权益转让的约定应予尊重。允许账号权益合规转让,符合当前“主播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内容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专 家 点 评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时下,“主播经济”发展如火如荼,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该案涉及平台账号相关权益内容、主体的界定以及维权路径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案中,MCN机构主张的“账号所有权”与侵权法保护的作为绝对权的所有权显然不同。但是,MCN机构基于对账号的投入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该案审理既尊重平台、账号注册人(主播)、MCN机构各方就账号相关权益的约定,又综合考虑了主播不享有“账号所有权”、MCN机构对账号的运营与投入、账号转让受网络实名制监管等因素,认定MCN机构不能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与投入当然取得主播使用的账号之所有权,但其因对账号投入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应予保护。这种财产利益的保护应该与网络实名制相协调,从主播到MCN机构的账号权益转移应参照相关规定,履行账号主体变更手续。该案的判决践行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精神与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回应了账号权益转移相关问题的司法需求,为探索和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规则贡献了司法智慧。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

通讯员:陈书涵

编辑: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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