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即将在八一建军节实施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何亮点和看点?法律如何体现对军人、军属相关权益的切实保障?7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权威解读。
7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国防军事立法接受专题采访。
军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纳入学生国防教育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6月1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共7章71条,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方针、原则和体制机制,突出军人地位和担负的职责使命,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明确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法律完善了军人荣誉的内涵,规定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人战斗力的精神力量。这样的规定,展示军人荣誉的政治性、崇高性和引领性,体现军人荣誉的鲜明导向和强烈的感召作用。
法律还明确,要将军史学习教育和宣传军人牺牲奉献精神、军人模范事迹纳入全民学习教育中和学生国防教育中。规定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
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如何切实保障军人权益,是立法的初衷,也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重点问题。
郭林茂介绍,就权益保障部分,法律在原草案基础上,增加了近十条,涉及十几项措施。
“比如法律增加一条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既考虑保护的一般性,又照顾到保护的特殊性。”郭林茂介绍说,再如,为满足军人未来的发展,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既考虑军人服役期间的履行职责,又照顾到军人退役后的就业创业。
国企应按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军人权益,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也详列了诸多具体的举措,让保障措施更直接。
“原草案对国有企业招录随军家属就业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经过审议修改最终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要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郭林茂介绍。
还有一个例子是,最初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后来经修改后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并把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普惠制幼儿园的户籍所在地扩大到军人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
侵害军人名誉荣誉和其他合法权益将被起诉
针对当前军人、军属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给出更多有效、能落地的举措。
比如,最初草案规定“军人家属依法享受相关待遇”,而一直以来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军人家属身份是一个现实难题。经审议修改法律最后明确:军人军属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再比如,针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解决的问题,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除了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后又增加规定:侵害军人名誉荣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和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使权益保障更有效。
优先特殊保障立有战功、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
值得一提的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更为突出对立有战功、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军人、特殊岗位工作军人的优先特殊保障。
郭林茂介绍说,这样突出保障重点,是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目的,体现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性。
比如,最初草案对于军人荣誉的规定,未突出战时荣誉的特殊性,经修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的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有礼遇和待遇,就是战功高于平时功。又如,在待遇保障上,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重大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明确规定待遇保障从优对待。
南都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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