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部分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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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除重大、复杂案件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一审行政案件。相关案件将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悉,这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其中,环境资源类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按照环境资源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除专利、垄断外的知识产权类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应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其他涉外、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新江介绍,自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地区一审行政案件统一调整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执行案件,由各相应基层法院受理;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但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

8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及专利、垄断知识产权案件除外。

傅新江指出,在全国率先实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的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给深圳法院的一项光荣改革任务。改革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效应,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推动基层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优化行政案件审级,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接下来,深圳法院将继续弘扬敢闯敢试、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扎扎实实扛起改革试点的责任,公平公正审理好每一宗行政案件,努力为全国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提供示范经验。

【撰文】邓子良 丰雷

编辑 史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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