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唐某原来是潮南区一名普通的个体户。然而,2020年1月17日,他却被潮阳海关缉私分局通知前去配合调查。唐某究竟犯了什么事呢?
唐某说,5年多前他患上颈椎轻度骨质增生和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导致手部经常出现疼痛。医生告知他,这些症状并不能单靠治疗或者药物得到根治。
手疼时,唐某想起以前曾在私人诊所买过“曲马多”这种止痛药。因为“曲马多”是处方药,而医院的医生后来并未给唐某开这种药,于是,他就从网上购买了类似的药物“泰勒宁”。
因为疼痛的原因,每天唐某都要吃上几片止痛药。逐渐,他发现,如果不吃“泰勒宁”,就会全身难受,双腿发酸,流鼻涕,吃了之后就会觉得舒服一些。其实,在这个时候,唐某就已经对“泰勒宁”一类的精神药品渐渐形成了瘾癖。
药物成瘾之后,唐某开始滥用“泰勒宁”,甚至在身体没有任何疼痛的情况下,仍然要继续服用“泰勒宁”。
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规定,将“泰勒宁”等药物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唐某说,这个规定实施后,他再也没法从网上购买到“泰勒宁”了。于是,唐某又到网上寻求其他购买途经,并认识了微信名叫“如也”的网友。
2020年1月5日,唐某在明知“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解决自身的瘾癖,仍通过微信,通过“如也”在日本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
随后,“如也”通过EMS邮政国际快递,将唐某购买的药片,从日本发往中国境内唐某指定的地址。同月9日,潮汕机场海关对这一进境邮件实施查验时发现了问题。
经检查和鉴定,该邮件物品为“曲马多OD片”,共200粒,每粒重量380mg,检出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每片“曲马多”含量50mg。
同月17日,唐某在其妻子的通知下主动投案。而取保候审后回到家中的唐某,却仍继续服用“曲马多”。今年1月14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唐某作出逮捕决定。
汕头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走私毒品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什么是走私毒品罪呢?
汕头中院法官余晓岗说:“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了走私毒品罪外,《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还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规定。
余晓岗说:“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汕头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
汕头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解决自身瘾癖而从境外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并通过邮寄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57条的规定,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汕头中院经审理,最终对被告人唐某作出判决。
余晓岗说:“被告人唐某在其家人通知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将戒掉对“曲马多”的精神依赖,过上健康的人生。
我国《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泰勒宁”“曲马多”成瘾的机理与吗啡或海洛因是类似的,这也提醒我们,对国家管制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特定处方来使用,切勿在网上非法购买,更不能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非法进境,以免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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