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被公司克扣,三水法院这样判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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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被“无良”公司克扣,一气之下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公司自认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将职工诉至法院。近日,三水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公司向该职工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1万余元。

小琴于2016年6月入职三水某公司,于2018年11月休产假。小琴休产假期间,公司并没有按照其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是按佛山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小琴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小琴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三水某公司认为,产假工资只是国家对妇女的特殊性保护,不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错误,遂向法院起诉。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产假工资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向小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黄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克扣产假期间工资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黄旭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女职工在面对企业克扣产假工资等侵犯权益行为时,要勇敢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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