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名女子钟女士在网上爆料称,自己两次遭到男子邝某强暴,她报警后,邝某却被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拒绝批捕,她认为检察官存在枉法之嫌。
这一话题在网上引发大量关注,7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再次回应,称二人此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强奸,不批捕决定正确。
发帖称被两次强暴
钟女士称,2017年底,在广州一家汽车企业工作的男子邝某添加了她的微信,两人成为微信好友。2020年底,两人见面吃完饭,邝某送她回家后,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钟女士称,此后发现自己不仅怀孕,还被对方传染了性病。2021年1月,邝某再次闯入她的家中,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2021年2月,钟女士向广州警方报案,4月初,广州警方将此案移送白云区检察院。
今年7月,钟女士通过12309热线得知,白云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她提起申诉,并在网上发帖,质疑检察机关存在枉法之嫌。
未发现检察官有不当言论
7月19日,白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正在核查。
23日,白云检察院公布了核查情况。此次通报称,2021年2月25日,案件当事人钟女士报警称其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同一男子强奸多次。同年3月5日,侦查机关对“钟女士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同日犯罪嫌疑人邝某经电话传唤后投案,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月1日,侦查机关向白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邝某。
4月8日,白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邝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日,犯罪嫌疑人邝某被取保候审,现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中。
2021年7月16日,钟女士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到白云检察院信访,白云检察院启动核查程序。经区纪委派驻白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发现原经办检察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白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核查,确定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经白云检察院另行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核查,认为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白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上述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书面答复信访人钟女士。
关于网传“一杯奶茶就是性同意”等不当言论的核查情况,经白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7月16日原经办检察官接访钟女士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全面、细致核查,并未发现原经办检察官有上述或类似不当言论。
不足以证明是强奸
关于该案不批准逮捕理由,通报称,经检方查明:2018年钟女士与犯罪嫌疑人邝某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邝某与钟女士宵夜,后到钟女士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邝某到钟女士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1日夜间,犯罪嫌疑人邝某去到钟女士住处,数小时后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邝某到钟女士住处,当晚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
2021年1月20日,双方在钟女士住处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之后钟女士搬离原住处。2021年2月10日钟女士通过微信将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邝某,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邝某购买饮料到其家中。
2021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邝某微信拉黑钟女士,其后又再次添加为好友。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邝某到钟女士住处,给钟女士人民币5500元。
检方认为,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钟女士意愿,双方各执一词,钟女士的指控无其他证据印证;
2.钟女士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录音,内容虽然反映钟女士有口头表示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邝某发生性关系,但也有犯罪嫌疑人邝某让其外出呼吸新鲜空气、钟女士让犯罪嫌疑人邝某吹蜡烛、谈论蜡烛香味等内容,结合两人关系和录音内容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3.钟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钟女士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对其实施强暴,犯罪嫌疑人邝某回复后悔的内容,同时亦有钟女士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看医生时没有一句话”“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裤子跑没影”等内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记录。
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二人曾因犯罪嫌疑人邝某隐瞒婚育史等原因发生过争执。结合二人此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的经历,从聊天记录上看,双方真实关系不明。
综上,白云检察院核查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邝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记者】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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