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普法聚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亮点梳理​

五邑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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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目前的消防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现行的消防立法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方面严重滞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将填补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一处空白——居民住宅建筑消防管理中的责任基础问题。《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设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51条。

《规定》相关亮点

一是明确承担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任主体

《规定》第四条明确,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同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简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但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是明确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第十条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明确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的分摊方式

《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上述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其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四是强化杜绝高层建筑事故的硬举措

《规定》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五是提升自防自救软实力

《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相关概念释义 

1.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3.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4.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讯员:谭艳雯)

来源:江门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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