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放夹子”捕野猪,结果把自己捕进“牢笼”!

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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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野生动物本是犯法,

然而总有人为图利益铤而走险,

还将野兽夹放置在隐蔽性的草丛中,

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前,韶关一名森林消防员执行任务时,

不幸踩中野猪夹,疼到几度昏厥! )

这种行为!必须严查!

日前,

乐昌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现场查获铁夹、绳索、

三脚架等捕猎工具一批。

7月15日晚,

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大队民警  

在乐昌市九峰镇茶料村委会  

附近山上巡逻中发现,

村民罗某良涉嫌使用捕猎工具  

非法猎捕野猪,

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经查实,

犯罪嫌疑人罗某良

在未经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及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猎夹在禁猎区进行狩猎,

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

经警方审讯,罗某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调查中民警发现,罗某良之所以狩猎的原因竟是为了搞点“野味”,满足自己的口舌之欲!被抓获当晚,罗某良本是上山前往查看“战果”,不想却被民警逮个正着。

目前,

罗某良已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

警方提醒: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可能触犯刑法!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韶关市2016年发布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2016〕58号)》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有人非法猎捕,

经营贩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来源:平安乐昌

编辑:廖艳虹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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