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生育假切实落地?专家:国家督促并帮企业分担成本

南方都市报
+ 订阅

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官方发布重磅配套文件。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外发布,提出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据南都记者梳理,目前,各省份大多设立了128-188日不等产假,以及7-30日不等的男性陪产假。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乏大幅加长产假、陪产假,以及设立育儿假的呼声,提议者希望以此促进生育。不过,也有声音质疑,盲目延长假期反而激发就业歧视,影响女性权利与长期发展。

全国生育率走低的背景下,产假时长与女性发展、婴儿抚育、企业成本之间如何平衡有待破题。《决定》提出,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7月10日,在石家庄市妇产医院孕妇学校,教练员指导孕妇进行孕妇球操训练。新华社发

产假能怎么休?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 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14周)。

从当前的制度设计上看,中国女性能休的产假更长一些。产假时长由两方面规定。其一来自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特殊情况另有调整),另一部分来自于地方在2016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所规定的“奖励假”。两者相加,即通常意义上的产假天数。

据南都记者梳理,各地规定是“奖励假”一般在30~60天左右,总体上看,基础产假可达到128~188天。

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规定了30天的奖励假,而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等省份规定了60天的奖励假。也有省份的奖励假天数高于此,例如,广东为80天,河南和海南为三个月,西藏为1年产假(含国家规定的98天)。

同时,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般也规定了7-30天的男性陪产假。如天津、山东为7天;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为15天;河南、云南、甘肃为30天(或一个月)。

不过,产假的落实情况一直受到关注。有研究发现,带薪产假的覆盖率和休假天数在1997年后显著下降,保障效果弱化。对于教育程度低、非正规就业和私有企业的女性劳动者保障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整体上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生育假的保障情况好一些,但也存在父亲的生育假保障不到位,母亲生育假打折扣等情况。而对企业来说,因为“一个萝卜一个坑”,保障情况也受到影响。

与此同时,在今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亦不乏延长产假的声音。不同代表委员提交了“产假延长到6个月”“应延长妇女产假至1年”“将产假延长至3-6年”等建议提案。这也随之引起争议。

国家卫健委就曾在一份答复中称,职工休假涉及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如果产假延长,这期间的待遇解决将是一个难题,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是新的挑战,有可能使企业更倾向于招收男性职工,反而会制约女性职场发展。


适时修改完善休假和工作时间政策

对于前述争议,《决定》明确将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但国内目前对此尚无定论。

“生育假不是越长越好,当然也不能过短,”支振锋解释,如何设置、保障,既是政策和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面对生育可能对女性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未来在男女平等、保障女性职业发展和生育权益上,国家层面需要作出更多努力。

事实上,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全球的产假期限就呈现逐步延长的趋势,但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也引起学界关注。国际劳工组织曾经预言,延长趋势将难以维持下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教授林燕玲曾撰文解释,随着国际和国家层面对实现工作场所中男女真正平等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在政策上作出了对产后恢复和育儿的区分。过去政策通常无视男性的家庭照顾责任,认为妇女主要承担照顾和养育子女的责任。

“实际上,在一些情况下,产假期限延长也无法将足够的注意力转移到对开发育儿服务的投入上,也会影响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机会和待遇。”林燕玲写道。

在产假延长受到争议时,育儿假愈发受到关注,这不仅可以让父母双方照顾儿童到一定年龄,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责任及压力聚焦于其中一方。

林燕玲梳理,育儿假在部分国家存在多项限制,例如,享受育儿假也同样需要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且具体休假的起始时间需要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瑞典还在育儿假中设置了性别平等奖金,激励双方公平分配育儿假。

“瑞典育儿假设置对家庭文化的改变,促使男性共担家庭职责、促进性别平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分析称。


国家应严格督促并鼓励企业落实生育假

值得关注的是,今次发布的《决定》提出,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决定》勾画出的蓝图如何展开与落地,尚待中央及地方的后续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而在支振锋看来,随着《决定》的发布,以后国家监管部门应通过更严格的检查,督促落实生育假。同时,国家也应当通过税收、费用返还等政策和机制,帮助企业分担成本,鼓励企业保障员工生育权益。

“很多政策是系统化的,不能单独讨论,”他表示,生育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事,不仅家庭要承担,企业、社会、国家也要承担。按照“十四五”规划,以及中央政治局“531”决定,未来的生育政策将更加友好包容。

他分析,从三孩政策看,国家提倡公民依法依规负责任的生育。对于按照国家政策生育1、2、3孩的,除了普遍的公共服务外,国家也要给予鼓励、补贴等福利措施,如育儿假、普惠性托育机构等,减轻生育、养育的负担。

例如,从事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的女性,支振锋称,国家应当担负一定责任,提供基础保障,严格落实生育保险,对按政策生育的,要有鼓励和补贴措施。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吴斌 发自北京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