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迟迟收不到学生3个学期的学费,韶关市曲江区一幼儿园经营者王某犯了难。在向学生父亲刘某催收无果后,王某与孩子母亲罗某的沟通也碰了壁,于是向曲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曲江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刘某与罗某需向王某支付学费8000元。
●拖欠学费多年
据了解,刘某与罗某离婚后,孩子归刘某抚养。2015年秋,刘某将孩子送到王某经营的幼儿园读中班,并告知王某其近期家庭经济不太好,希望王某能给予宽限期限,让孩子先上学,两个月后再交孩子的保教费、伙食费等费用。王某听了十分体谅,便答应了。但直至学期结束,刘某始终未交纳相关费用。
此后的两个学期,刘某均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来上学,承诺会一次性交清孩子的在读费用,但却一再食言。而王某考虑到小孩的教育不能耽误,认为刘某一家是本地人,应该不会拖欠太久,就让孩子一直留在园内上学。
截至2019年,刘某共拖欠学费1万余元。为此,王某先后6次去刘某家追讨,但均未见刘某本人,且打电话、发信息也没有任何回复。期间,王某曾偶然遇见孩子的母亲罗某,要求其付清所欠学费,但罗某以“自己跟刘某已经离婚,自己只会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刘某所欠的债、孩子的保教费和伙食费等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
经多次催讨,刘某另立下欠条给王某收执,且刘某及其母亲邓某均在欠条上签了字。但刘某在偿还2360元后便失联了,王某于是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罗某、邓某3人支付所拖欠学费8000元。
●父母均应承担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等培训机构享有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受教育者负有交纳费用的义务。
该案中,欠条是经王某、刘某结算孩子的学费后由刘某立具的,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刘某尚欠王某8000元孩子教育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罗某、邓某应否承担该案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及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对孩子因接受教育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邓某作为孩子的奶奶,在该案的欠条中签名,可视为其自愿承担该笔费用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罗某、邓某向王某支付学费8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该案中,刘某无力支付所拖欠的孩子教育费用,罗某理应共同偿还,不可以离婚为由推脱。
此外,若家长长期拖欠学校学费,可能使孩子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被责令退学、转学等情况,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因此,办案法官提醒家长,对此类问题切不能轻视,应努力尽到父母应尽之责,避免孩子合法权益受损,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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