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庄某杰一直无所事事,2019年11月就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月18日,庄某杰刑满释放。然而,2020年8月24日,他又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一次,他又犯了什么事呢?
事情还要从本栏目2019年报道的另外一宗案子说起。2018年6月起,江西人虞某洪在潮阳区西胪镇经营一家旅社。2019年3月13日,旅社隔壁开起了一家家纺店,由于家纺店顾客非常多,虞某洪觉得那些顾客的交通工具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了自己旅社住宿客人的出入。当月7日下午3点多,虞某洪开车冲撞家纺店的购物人群,撞倒多名群众,随后打开汽车油箱盖,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燃汽车,被现场群众阻止,他便转头殴打阻拦他的群众。潮阳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虞某洪有期徒刑六年。
2020年6月中旬,庄某杰恰好来到虞某洪的妻子熊某经营的这间旅社找朋友。熊某说起其丈夫在梅州监狱服刑。庄某杰一听之下,内心就打起了小算盘。在他眼里,这简直是一条“生财之道”。原来,庄某杰的父亲目前也正在梅州监狱服刑。除了父亲在坐牢,庄某杰的弟弟也因为打架斗殴,目前正被关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020年6月25日,庄某杰打电话给熊某,谎称自己是梅州监狱的张管教,又通过微信与熊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能够帮其丈夫虞某洪安排“顶桌”,也就是能在监仓里生活得好一些。
熊某听了庄某杰这番说辞后表示同意,2020年7月3日通过支付宝转给他4200元。过后,庄某杰又以可以帮助虞某洪减刑为由,在微信上联系熊某,谎称办好这件事需要4万元,以及疏通关系需要香烟、红包共2560元。
那么,庄某杰为什么要骗取熊某的钱财呢?他说,他父亲、弟弟都在坐牢,母亲身体不好。他也想去打工,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很缺钱用。
第一次骗取熊某的4200元后,庄某杰很快花掉了。第二次想诈骗熊某时被熊某识破,熊某于2020年7月7日报警。庄某杰的母亲将4200元退还给熊某。2020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庄某杰抓获归案。
潮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某杰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潮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使被害人“自愿”的交出财物,认为经济上能取得相应的对价或者事务目的的达到;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潮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郑潮盛说:“诈骗数额为4000元以上,电信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为6万元以上,电信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潮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郑潮盛说:“被告人庄某杰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庄某杰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对其可予从轻处罚。”
潮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庄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警示作用 #
近年来,各种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诈骗分子不断翻新诈骗手法,针对不同人群制定行骗方案,编造五花八门的虚假信息,诱使群众上当受骗。随着互联网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也频繁发生,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社交软件和网络平台以兼职刷单、理财贷款、冒充熟人、冒充公检法、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市民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诈意识,做到“三不一要”,让诈骗分子无计可施。
首先要做到不轻信陌生人电话和手机短信、不随意点开不明链接;其次是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还有不轻易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当遇到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报警,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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