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处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电梯内起火事故,造成五人被烧伤。该事件引发全国范围的关注。在粤港澳大湾区多个城市,多家物管企业均对在管社区采取了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的措施。
不过在具体执行层面,尽管物业经理不断地展开宣传与劝导,但不少社区电动车进电梯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背后既有安全意识普及程度的不足,也有停车区域、充电设备短缺的短板。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禁止上楼,考验的不仅是业主是否自觉与物管服务是否到位,更是社区基层治理的方法与方略。服务社区,化解社区治理矛盾,物管企业如何真正发挥作用,值得认真探讨。
现象
“禁入电梯”持续推进,物管企业加强宣传
在成都电动自行车电梯起火事件发生后次日,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其中就包括严禁各类电动自行车辆进梯(含电梯)、上楼、入户,并要求物管企业重点加强消防通道、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定点停放区域的安全巡查。
从记者近段时间的走访来看,不少由物管企业提供服务的社区,基本都明确贴出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等标识,并通过自有的宣传展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和停放进行了宣传提示。
在荔湾芳村,中海花湾壹号除了在醒目区域贴出各类提示信息外,社区内还设置了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区域和设备。中海物业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对中海花湾壹号的非机动车棚进行了改造,集中安全管理,并实行共享充电。“现在我们广州在管的花湾壹号、云麓公馆、锦榕湾等社区推进得比较快,其他在管社区目前也在逐步推动,尽管受5至6月本土疫情影响工期被延迟,但在疫情过后会尽快推进。”
为了促使业主不再推车上楼,一些物管企业还对电梯进行了一番改造。
在白云罗冲围的富力桃园小区,如果有人推着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就会发现电梯门无法关闭,同时电梯还会发出“电瓶车禁止入内”的语音提示。实时监控警报系统在这里发挥着作用,通过智能识别、自动拦截来杜绝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在碧桂园服务在管的广州碧桂园、碧桂园凤凰城等社区,类似电梯警报设备也在逐步推进安装,物业经理、保安会每天不定时巡楼,若监控发现或接到业主投诉报告,则会进行上门劝阻,对于拒不配合的将上报给居委、消防和派出所。
痛点
仍有业主“不听劝”,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尽管在广州各大社区,电动自行车都已禁止上楼,但在现实中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荔湾西场立交附近的一处大型社区,物管企业的通知已经张贴了两个月有余,但仍有业主推着电动自行车走入电梯。业主王飞(化名)向记者出示了他加入的物业群聊记录,里面时不时有业主讨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也有业主在群内贴出自己拍摄的他人将电动自行车推入电梯的照片。
“每次接到这样的报告后,物业都会很快在群内回复,称会上门劝导业主,但电动车进电梯还是经常发生,”王飞表示,该社区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停放在楼栋架空层内,因为没有充电设备,所以就算不把车推上楼,也会有业主在楼下停好车后把电池拆下来拎回家充电,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恰恰就出在电池上。
目前,在社区内安装充电设备的小区数量并不多。前述中海物业负责人就表示,安装充电设备,难在位置选择,“因为要经过大部分业户的同意,如果选址不佳,会影响到小区原有的设计,进而影响美观。”
而在一些已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小区,还要面临供不应求及车辆被盗的问题。碧桂园服务在不少在管社区,都收到了业主要求加装车棚和充电桩、保障停放和位置的意见反馈,他们也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安装了高清监控,防止偷盗。
但即便如此,部分业主为方便将电动自行车推上楼的现象仍没法杜绝。有物业经理向南方+记者表示,这部分业主以老年群体为主,对“电动自行车禁止上楼”的要求的知晓程度有限,而对物业人员的劝说也不理解,“吵吵闹闹时有发生,想管也不太好管。”
在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黄远华看来,物管服务人员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进电梯是正当的,如果发生冲突和争议,责任在于业主。
“物业服务人员不能因为‘有理’而态度恶劣或有其他侵权行为,加剧争议和冲突。”黄远华认为,从众多的争议来看,真正由于业主不服管理而引发争议的情形不多,更多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人员情绪态度蛮横粗暴所引发。
建议
紧抓社区治理,把握好“秩序”与“度”
除了禁止“上楼”外,最近广州计划调整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征求意见稿也引起了广泛讨论。王飞告诉记者,他居住的社区就在禁行区,“大家有支持也有不解,不解主要是觉得不能骑电动车出行会很不方便。”
包括锦城花园、中海花城湾等在内,中海物业在广州的多个在管社区位于禁行区范围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会持续关注该征求意见稿及未来新规的进展,对自身物管服务工作进行调整。
随着绿色出行成为共识,方便、环保的特性让电动自行车数量持续增加,不断挤占社区停放空间,也很容易引发部分业主的不满,而矛盾若疏通不当,则非常容易进一步发酵激化。
一名不愿具名的物业经理向南方+记者抱怨称,由于物管企业不具备“执法权”,因此他们能做的只有劝导和上报,而不能强行管,否则被业主投诉后还得受罚。
黄远华并不同意这一观点,在他看来,这种“只能上报、不能制止”的理解与立法精神并不相符。“《民法典》第942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他表示,跟据《民法典》可知,关于物业服务,法律的精神实质是享有制止权利,负有报告义务。此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要求物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公共秩序等多项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以及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建立社区治理共同体,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物管企业正是参与主体之一。而在参与过程中如何把握好“秩序”与“度”,是所有物管企业共同面对的现实问题。
黄远华认为,维护业主利益是目的,规范制止不当行为是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要走极端,既不是以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为由损害个别业主利益或有关人员的利益,也不能因为个别业主或有关人员的特殊需要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在他看来,最重要的是物业服务人员不要形成错误的“权力意识”和情绪,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
专栏
【本文记者】葛政涵
【项目执行】葛政涵
【统筹】冯善书 葛政涵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