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车主都遇到过“路怒症”发作的司机,虽说“路怒”不是病,但发起来真的很要命!
近日,佛山禅城警方接到一名车主举报称,其在正常驾驶情况下被强行加塞。随后,对方又因加塞不成连续多次恶意别车,行为十分恶劣。
从举报车主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该白色小车因加塞不成功而“穷追不舍”地别车,从汾江南路一直别到了黎明路路口,不仅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还严重干扰周边车辆的正常行驶。
随后,交警找到该名司机,并对其进行问话调查。
起初,司机以记不清为由企图逃避责任,直到民警拿出视频证据。最终,该司机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向对方车主道歉。
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警方对该名司机作出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因“路怒症”爆发而开“斗气车”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一不小心就会车毁人亡。近日,梅州还上演了小车和公交车开“斗气车”的惊险一幕,小车甚至还将公交车逼停了。
7月5日7时40分许,梅州交警接到市民举报称,在江南梅水路一带有小车与公交车开“斗气车”。
在调取相关视频取证后,民警发现涉事两车确实存在开“斗气车”的行为,于是立即传唤涉事司机廖某、黄某到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调查。
7月6日9时30分,公交车司机廖某来到交警大队。面对民警的询问,廖某表示:“当时我从迎宾馆方向沿着沿江东路一路行驶,在行驶至梅江桥路段时,按道直行的我突然被一辆转弯的小车别过,还好当时反应及时刹住了车,不然两车就相撞了。所以在梅水路路段时,我气不过就用手指了指对方。”
▲公交车司机多次用手指对方司机
随后,涉事小车车主黄某来到交警大队,声称其当时是因为公交车司机多次用手比划,并一直驾车在中间线行驶不让他超车,他气不过才将车停在公交车前方,并下车与对方理论。“当时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让我有点不舒服,加上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就在他驾车到站后停车与他理论。”
在询问的过程中,廖某、黄某均承认了自己开“斗气车”的行为并认识到了错误。由于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警方认定廖某、黄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针对双方的行为,民警表示,无论是驾驶公交车还是私家车,所要遵循的交通规则都是一样的。但公交车司机承担着一车人的安全,是公交安全行为最直接的参与者,在工作中更应该遵守交规,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司机们如果在驾车路上遇到恶意别车的情况,可直接向交警部门反映。
近年来,因司机“路怒”而引发的意外有很多,不过结局几乎都一样,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判刑入狱。而这件事说到底,还是双方司机对安全和法律法规毫无敬畏之心。马路不是自由的天堂,无论是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不过该规定并未对开“斗气车”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未列出法律责任,一部分驾驶人因此产生了侥幸心理。
但你知道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以下几种常见判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厅哥在此提醒,开车上路一定要管理好情绪,别让怒气冲昏了头,置自己和他人于危险之中。
来源 | 梅州交警、禅城公安、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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