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王嘉以其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注册了直播帐号,注册后一直由表妹张宜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嘉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张宜持有。帐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
2020年1月31日,张宜向繁星公司申请变更案涉帐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后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为张宜。
王嘉认为,张宜因违规直播不能注册帐号,故一直使用王嘉的帐号。繁星公司与张宜恶意串通,直接变更帐号的实名认证人,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
王嘉遂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繁星公司将案涉直播帐号的实名认证人
重新更改为王嘉
张宜辩称
我是出于娱乐的心态进行直播,因身份证不在身边,故使用了王嘉的帐号。我是案涉帐号的实际使用者,繁星公司是所有权人。案涉帐号虽使用王嘉的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上与王嘉不存在关联。
繁星公司辩称
我们没有查询到张宜的违规直播记录。王嘉违规出借帐号,构成违约,我们有权限制、终止王嘉对案涉帐号的使用,并有权变更实名认证人,与实际使用人张宜成立合同关系,确保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要求。
经查,张宜未被列入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
争议焦点:
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王嘉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案涉帐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帐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播平台的帐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帐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
一、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未侵害王嘉对涉案账号本身的财产权益
在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应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予以确认。对此,王嘉与繁星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仅约定王嘉享有帐号的使用权。后王嘉将帐号交由张宜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终止王嘉继续使用帐号系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和相应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王嘉帐号使用权的侵害。繁星公司基于与张宜之间的合意订立新的合同,重新约定案涉帐号的使用权由张宜享有,该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未侵害王嘉对涉案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权益
侵权的前提是王嘉享有该部分权益,但实际上王嘉不享有该权益。一是王嘉在注册帐号后,未勾选签订《酷狗直播开播协议》,亦缺乏通过直播获取添附的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二是案涉帐号是经过张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张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张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帐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
综上,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属于与张宜恶意串通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未给王嘉造成虚拟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于新型财产保护的需求,但当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平衡好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是司法实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本案探索从“赋权”思维路径走向“功能”思维路径,即不再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已有的“物权”或“债权”权利体系框架解决纠纷,而是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在于其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应当在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满足最低限度的救济需求。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基础是什么?如何保护才能发挥虚拟财产的最大效用?如何保护才符合虚拟财产发展的规律以及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
01
审查要点:
聚焦合同外观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互联网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广泛化,意思表示电子化等特点。对于平台来说,用户通过勾选同意用户协议、服务协议,即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始注册人将帐号转让、赠与他人而未告知平台,平台很难从海量用户群体中及时甄别到服务对象已经变更,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然是与原始注册人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从合同外观来看,本案王嘉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在帐号实名认证人为王嘉期间,王嘉享有使用权。但是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王嘉违约出借帐号,繁星公司有权据此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王嘉不认可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此,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帐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2月22日施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众帐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帐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帐号。公众帐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帐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帐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在审查用户协议关于出借、转让帐号的格式条款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是否合理时,亦可以参考该规定。
02
遵循原则:
秉承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劳动价值论
在“名不符实”情境下,如果仅从合同订立的外观上看,帐号本身的使用权确实属于原始注册人。但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帐号的虚拟财产,其是否享有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利益?如何保护实际使用人的该项财产利益呢?
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作出的贡献。
网络虚拟财产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因此,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本案中,王嘉从未使用过案涉帐号,而张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帐号的价值,且“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价值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将相关权益给予付出劳动较多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据此,虽然王嘉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帐号使用权,但是张宜享有向其主张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利益的权利。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时,一并将帐号上附着的虚拟财产继受转让给了张宜,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王嘉的权益。
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
公平还需要以效率为出发点。在确认权属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分配的结果能否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监管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效果。本案中,王嘉注册新的帐号的成本较低,而让张宜舍弃该帐号,会造成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效率原则。
新技术对传统事务及其存在、转移方式的解构是颠覆性的,且这个过程仍正在进行。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的经济地位与利益关系。互联网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通过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加强定期抽查核验等方式,提升实名制监管的精准性,真正做到“实名”又“实人”,有效打击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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