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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五个必须”
提升充装设施本质安全
1.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充装方式。向汽车槽车充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采用底部装车方式。特定品种需采用上部装车的,应采取液下充装或者密闭充装方式。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2.必须采取定量充装控制措施。严格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设置溢流报警设施,严格控制装车流速和装车量,实现溢流报警与紧急切断联锁。
3.必须有效消除静电积聚。汽车槽车充装前,必须有效连接防静电接地线,静置至少5 分钟。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具备失效报警功能。
4.必须配置监控设备和应急处置设施。充装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作业过程全程实时监控。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智能视频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现场或者远程操控的紧急切断装置。要根据充装物质特性设置消防系统,配置必要的消防救援器材和个体防护器具。
5.必须悬挂充装警示公告牌。汽车槽车进入充装区域时,企业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公告牌,内容包括:充装物质名称、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个人防护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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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五个不准”
狠抓充装作业安全管控
1.未通过入场查验的,不准充装。车辆入场前,企业应认真查验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车辆罐体、安全附件、安全标识、消防器材等是否完整齐备,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涉及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有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准入场充装。
2.驾押人员资质不符或人证不一的,不准充装。企业应严格查验汽车槽车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件,凡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人证不一的、未配备押运员的,不准入场充装。
3.车辆准运范围与拟装物质不一的,不准充装。企业应严格查验汽车槽车的准运范围,凡拟装物质超出车辆准运范围的,不准入场充装。车辆准运信息,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查询。
4.未提供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或运单信息不完整的,不准充装。汽车槽车充装前,驾押人员应提供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企业应认真核对电子运单信息,凡与本次充装物质不符、数量不符、信息不全的,不准入场充装。企业应将电子运单信息拍照或截图存档备查。
5.驾押人员未完成充装前安全培训的,不准充装。企业应设置培训场地,每次充装前必须组织对司机、押运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告知驾押人员本次充装物质名称、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个人防护要求和充装作业注意事项,并将培训记录存档。凡驾押人员未完成安全培训的,不准入场充装。对外来驾押人员参与充装作业的,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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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迅速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充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本通知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不准”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安全投入,升级改造安全可靠的充装设施,建立健全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充装查验等工作要求,按规程逐项确认开展充装作业,严密管控作业安全风险。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6 月底前报属地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所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充装作业开展全覆盖专项执法检查,对不符合“五个必须”要求的,严格实施分类整治,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及重大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不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要求的,依法从严查处。各地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工作有关情况,于7 月15 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监管处。省厅将适时调度阶段性工作情况。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涉及充装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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