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遗嘱惹纠纷!在香港订立的遗嘱能否处分内地遗产?

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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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忆”、“生病”、“争家产”

是常被网友吐槽的影视剧“狗血桥段”。

但艺术来源生活,

“争家产”的戏码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今天我们讲的案件

就是一位香港籍老人去世后,

引起的家庭争产风波。

老人在内地500多万存款,

是否属于其遗嘱范围?

香港订立的遗嘱,能否处分内地遗产?

《湾区睇法》之父亲的遗嘱,

敬请关注!

案情回顾

香港居民邹某和妻子赵某一共有三个女儿,由于各种原因,二女儿小红没能跟家人一起移籍到香港,一直留在佛山生活。2015年,邹某在香港立下遗嘱,将名下所有财产平均赠与妻子赵某、大女儿小兰和小女儿小洁。

2016年邹某去世后,小兰拿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遗产管理书、佛山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前往佛山查询邹某生前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发现邹某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其在银行的513万元就陆续转到了小红的银行卡里。因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赵某、小兰和小洁将小红起诉至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一审:小红需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禅城法院法官彭颖颖介绍,遗嘱虽在香港订立,但处理的财产存放在内地,案子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禅城法院具备管辖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发现小红已经将财产分别转给了她的老公和两个儿子,所以又申请追加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返还款项。

小红:父亲自2014年在佛山开设资产账户后,一直由我负责打理,因此这里面的资金是父亲生前赠与我的,不属于遗产。

庭审期间,小红作出以上陈述,但陈述没有客观证据证实。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系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对内地这笔资金也有追溯力,故判决小红向三原告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其丈夫及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

四名被告不服,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红:父亲是香港人,遗嘱也是在香港订立,遗嘱里的“名下各处”应当只限制在香港范围内,而不包括内地的财产。

佛山中院法官罗凯原认为,处理此类案件,要充分保护订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为此二审法院不仅在查明香港成文法的基础上,还参考了香港律师的法律意见。“从‘各处’的字眼表示,即邹某并没有说限制在某一地,因此把它扩大为在全球各地都可以。如果按照小红的解释,把它当成一个限缩的解释,相对狭隘了它的处分范围,所以小红的解释是不恰当的。”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来源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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