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企业的经营门店存在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紧跟消费维权新形势,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楼盘售楼部、大型商超、销售店等场所进行检查,于近期成功查处顺德首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
根据群众举报,佛山某房地产A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过楼盘售楼部安装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对进入售楼部的人员进行人脸抓拍。
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A公司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由分销商(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在未向消费者明示、征得同意收集使用其人脸信息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
最终,A公司收集、使用通过分销商渠道介绍而来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600多条,由于未对所收集人脸信息进行买卖牟利活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顺德区市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顺德区市场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有关商家如确需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必须有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证据(如书面同意等),否则面临的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如本案中的A公司虽然在2021年4月份后在售楼部入口处摆放了“采集人脸信息”的告知展示架,但该告知只说明了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同样属违法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蓝志凌
【通讯员】关雅云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