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56)丨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联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和金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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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稳步推进“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向深入,红旗司法所指导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办实事、办好事为抓手,发挥“诉调对接”工作模式优势,成功调处一起矛盾纠纷,着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2021年2月22日

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案件

交由驻法院调解室调解

事件经过

经了解,2020年4月29日14时32分,李某驾驶自卸货车沿机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湾区三灶机场路码头段向右变更车道转弯适遇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应急车道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当地就近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所检验,王某腿部骨折。于是王某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李某、珠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49364.09元。

调解员介入

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后,着手进行调解。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逐项与当事人王某核实其起诉的金额,对于赔偿金额过高部分,予以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待理清了具体的赔偿金额,王某亦对此案的法律标准赔偿金额有了具体的认识。

其次,调解员继续与保险公司沟通调解,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初步同意调解员和王某核算的赔偿金额,并提出了调解方案,但王某未能接受,仍要求保险公司和李某、珠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此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调解共识,调解员只好将此案退回立案后继续跟进。

此案件转立案后,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委托调解,驻法院调解室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继续梳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赔偿内容及金额重复。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妥善化解矛盾,调解员主动向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此案的主体情况以及哪些赔偿内容是能得到法律支持,为更加有效与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打下基础。

经过反复的调解和磨合,各方当事人终于形成初步调解共识。

2021年5月21日,调解员再次在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案中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知识。经多次沟通协调,王某和保险公司在赔偿内容和金额问题上终于达成了共识并签署调解协议。

王某同意撤回对李某、珠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意放弃对李某、珠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向李某、珠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同意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00元。

三方当事人同时承诺在协议相关赔偿条款履行完毕后,互不追究相关责任。在王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王某代理律师当场向调解员递交对另外两位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书。

经过驻法院调解室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此案从诉前调解阶段开始调解到立案转委托调解成功,当事人王某终于拿到赔偿金,得到了后期继续治疗和今后生活应有的保障。

本次调解通过发挥

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协调互动

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树立司法行政机关

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素材来源:金湾司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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