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线上普法展:小心!打鸟、抓田鸡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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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以为

用弹弓打鸟、诱捕田鸡是小事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正游走在法律边缘

很有可能一个不小心就触犯法律底线

这两个案例,让大家看看为啥打鸟、抓田鸡不是小事

01

乡间田鸡受保护  随意猎捕要不得

——陈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3月下旬,陈某发现自家菜地、鱼塘有很多“田鸡”(虎纹蛙),遂编织竹笼诱捕“田鸡”19只带到市场进行摆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19只“田鸡”活体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总价值为9500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陈某判处刑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本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02

弹弓打鸟也犯罪

——李某、谢某非法狩猎案

2018年8月7日,李某、谢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夜间照明、弹弓打鸟的方式,在街道街边的绿化树猎捕小鸟。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在抓获李某、谢某的现场依法扣押女装摩托车2辆并查获45只小鸟死体。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小鸟分别是麻雀、暗绿绣眼鸟、白头鹎,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对上述人员依法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

也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伤害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拒绝非法狩猎行为

共建绿色和谐生态环境

来源:云浮检察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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