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
管理的通告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消防法》及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自即日起,全市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现将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许可对象及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办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可以容缺受理,由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补正。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记载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现场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将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等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惠州消防”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获取。
六、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信用扣分,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取告知承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因撤销行政许可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凡消防安全信用监管等级确定为C、D级或者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社会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
七、全市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分布情况
行政区域
地址
咨询电话
惠州市
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3-4号
0752-2898730
惠城区
惠城区新联路五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大厅投资项目服务窗口 29至32号窗口
0752-7809123
惠阳区
惠阳区淡水街道叶挺大道好益康一路行政服务中心A栋3楼
0752-3779812
惠东县
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0752-8801963
博罗县
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西街155号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D厅30号窗口
0752-6299309
龙门县
龙门县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行政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43-47号窗口
0752-7980356
大亚湾
开发区
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至4号窗口
0752-5108809
仲恺
高新区
仲恺高新区和畅5路投资控股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0752-5568062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非告知承诺方式)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4.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5.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6. 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18日
编辑丨韦志标
审核丨彭珍瑶
制作丨惠州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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