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促和谐 为民解忧显担当

惠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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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区业委会收到关于产权纠纷的行政复议结果后,向惠州司法部门赠送“秉公执法 廉明公正”锦旗。

    坚持复议为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

本期“普法月刊”通过两个典型事例,凸显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坚持复议为民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和法治惠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1

确认土地使用权 化解矛盾纠纷

新“六尺巷”之争

张某购买了一块280平方米土地,其中《建筑工程执照》的核准面积为148平方米。后其在核准土地上施工,建成占地面积为115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张某又将位于其自建房屋侧8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案外人建房,后毛某通过继承得到案外人房屋。

张某与毛某两户间本有一出入巷道,后毛某对双方居住范围的围墙进行改建,将门前原为巷道的33.15平方米空地划为自用,双方由此引发争议。当地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为国有。张某与毛某均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免证事实拨云雾

六尺巷口见月明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听证、进行现场勘验、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在2004年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原告张某购买了280平方米土地,同年十月向某县城镇建设委员会报建并经批148平方米(四间),实建面积115平方米(三间),未建33平方米用砖筑起围墙,另转让他人80平方米,余下的作为行人道及其他空地。”本案中,张某依据该购房协议申请建房办理了《建筑工程执照》,合法有效,该证批准建设的148平方米土地应受法律保护。争议土地系《建筑工程执照》准建148平方米中未建的33平方米土地,该事实已经前述生效《行政判决书》查明确认。县政府未顾生效判决确认的免证事实,将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为国有,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应该予以纠正。

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提请市政府变更某县政府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直接确认给张某。后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以法为绳明规矩

尺丈方圆定纷争

本案中,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做出了严谨的判断,最后由市政府直接变更复议决定,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张某。这既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高效地化解本案的行政争议。

案例2

行政复议维护业主共有产权

案件事由:

某开发商于2001年取得某小区B、C栋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商品房屋产权权属书》。2019年3月,该开发商向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了《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某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B栋和C栋第一层测绘图、《询问笔录》、《宗地图》、《不动产权籍测绘成果表》等材料,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经审核,向该开发商核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称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将其小区B栋、C栋第一层的物业杂物房登记在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请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向某小区开发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某小区B栋、C栋第一层物业杂物用房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且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确认,即对于某小区B栋、C栋第一层中除停车位之外的房屋,被用作配电房、物业管理用房、保安室及水泵房,属于公用设施和配套服务用房,认定属于业主共有。

在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的听证会上,该开发商确认涉案《不动产权证书》包含了B栋、C栋第一层的物业杂物房。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听证会后进行了现场勘察,查明B栋、C栋第一层各有物业杂物房仓库一间,所以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将B栋、C栋第一层中物业杂物用房登记在涉案《不动产权证书》上,属于主要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自行纠错,但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一直未对涉案《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更正登记,市政府遂以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向该开发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主要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该开发商的《不动产权证书》,并责令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房屋权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均未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意义: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收到行政复议结果后,向惠州司法部门送上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廉明公正”的锦旗。他们感叹道:“行政复议真实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感谢司法人员公正执法。”

本案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整个小区,涉及的当事人人员众多、利益重大。经复议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给该开发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有生效民事判决支持,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也曾经通知该开发商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开发商未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亦未依职权主动更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迫不得已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积极行使行政复议监督权,并提请市政府撤销了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最终实现了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合法权益的保护。

惠州日报记者曾酉璇 通讯员宾亮

本版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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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当您认为行政机关(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您的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复议最突出的作用是保护您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优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改革最主要的变化是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我省实现“一级政府一个复议机关”、省市县三级政府“一个口对外”。群众更容易找准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更加便民为民。

四、改革后,应该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处理您的行政机关(您认为侵害您合法权益的那个行政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您就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您不服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就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处理您的是政府某个部门,您只需找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即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您不服惠州市惠城区某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处理您的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您只能向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有限制。一般情况下,从您知道行政机关侵害你合法权益那天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可以延长。

六、申请行政复议是否需要收费?

您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缴费。

七、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哪些条件?

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八、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复议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字,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征收补偿案、房屋拆迁裁决案,加装电梯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本、不动产权(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州市司法局)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电话:0752-2167094。

2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城区司法局)

地址:惠州市南坛东路横街12号,电话:0752-2244148,0752-2682516。

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阳区司法和信访局)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府东南街11-1号,电话:0752-3827216。

4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东县司法和信访局)

地址:惠东县平山街道东华路66号,电话:0752-8162111。

5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博罗县司法局)

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建设路121号,电话:0752-6206678。

6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龙门县司法局)

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香滨东路4号,电话:0752-7780187。

7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大亚湾区两委办)

地址:惠州大亚湾中兴南路118号,电话:0752-5562038。

8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办公室(仲恺区两委办)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仲恺大道666号,电话:0752-3278025。

协办单位

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惠州市惠州公证处

惠州市阳光公证处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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