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加强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秉承“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与人性化办案相结合,找准审查核实案件事实、明确并解开争议症结、消除行政机关顾虑、情理法相结合达成和解方案四个着力点,促使行政监督案件申诉人与行政执法机关达成执行和解,成功实质性化解了一宗长达四年的行政处罚争议案。
穿透式审查,明确争议症结
2021年2月,招某以家庭经济困难、劳动收入少、经济负担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为由,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处罚执行监督。2017年,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村民招某未经批准私宰并贩卖生猪获利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总计6.4万元。招某不服,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一审、二审诉讼,均未得到支持。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因招某一直没有缴交行政罚款,依法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所得款并依法加处罚款,共计12.8万元。
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调取卷宗,多次约谈行政机关承办人,全面了解所作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案两级行政诉讼的详细经过,深入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通过调取执行财产清单、实地查看、问询核实等多种手段调查核实申诉人经济情况,与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开展多次询问及电话交流,了解申诉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发现,申诉人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但并非是简单的因经济困难而申请减免处罚数额,其实质上仍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处罚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处罚金额畸高,并且行政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对其诱供逼供,存在执法不公。
证据开示,解开申诉人心结
经审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作出两个判断:一是仅从家庭较为困难的角度对其减免处罚并不足以解开申诉人心结,实现案件的实质性化解,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绕开申诉人一直认为的原行政处罚存在诱供逼供的“执法不公”这一实质问题。二是需要消除当事人错误认知,促使其面对现实、转变观念、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
为更好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申诉人夫妇及代理律师到检察院完整观看申诉人接受行政执法机关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执法人员态度凶恶,诱供逼供”等说法在证据和真相面前不攻自破。经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教育,两夫妇最终表示愿意在检察院的监督和帮助下,和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和解。
反复磋商,促成和解共识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虽于法有据,但确实明显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加上招某一家人原本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因该案的困扰而受到较大影响,为帮助申诉人及其家人尽快从案件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并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而实现行政目的,避免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不能履行、不愿履行而沦为“一纸空文”,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反复磋商,争取行政机关依法减免。
执行阶段减免处罚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成为磋商工作的焦点问题。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领办案组成员亲自上门到区农业农村局沟通释法,详细通报禅城区检察院立案监督以来调查查明的案件情况、提出可参考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提供其他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案例,从情、理、法深入分析论证减免处罚的可行性。在多次反复深入的磋商中,最终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确定了初步和解方案。
公开听证,化解行政争议
为增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强化申诉人的内心信服,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但被处罚人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部履行处罚的情况,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合情合理地给予减免,也当场指出申诉人在案发后过于执着己见、不积极承担法律后果的不足及改进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听取意见后,结合相关法律依据,综合考虑申诉人相关情况,依法减免强制执行期间加处的罚款,且可分期支付余下罚款。招某也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行政机关的执行和解方案,并积极履行协议、承担法律责任。听证会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5月14日,招某比协议规定时间提早1天足额缴纳第一期罚款金额,并主动发信息告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长达四年之久的行政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